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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选择

1998-02-27 来源:光明日报 陈劲松 李静 我有话说

党中央在一系列关于农村和经济工作的文件中多次强调,要在今后一个时期里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农村经济》杂志社主办的“中国农业专家论坛”不久前就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选择召开了研讨会,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加快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来提高自身活力和经营效率,从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不再靠拿国家补贴过日子。首先,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这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政府可通过适当的经济政策来稳定市场。其次,国有粮食企业要转变经营策略。城市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搞连锁经营,并拓宽经营范围。农村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向农民靠拢,为农民提供代加工、代保管、代购、代销以及品种串换等方面的服务。这样做既充分利用了国有粮食部门点多面广的优势,也不需要增加经营费用,还密切了与农民的关系。

加强粮食企业之间的竞争,粮食流通“一主多辅”的原则要落到实处。不仅各个国有粮食企业要独立经营,打破地域界限,彼此竞争,而且应鼓励其他企业包括非粮食部门国有企业、农业生产企业及其他行业的民营企业在通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后参与粮食流通。

鼓励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流通。粮食购销合作社是粮食生产者为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按合作社的通行原则组建的自我服务、自主购销、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建立这样的组织,有利于生产者顺畅地销售粮食,尤其是缓解“卖难”的问题;有利于生产者在粮食的销售中得到实惠;有利于生产者享受到粮食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优惠和服务;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进行宏观调控。

实行委托代购、代储,完善储备制度并发展仓储业。首先,应把现有的国有粮库办成真正的企业化经营的仓库,同时鼓励社会上有资格的企业、法人投资建立并经营粮库。再次,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从事公共仓储的粮食仓储商,包括其财务状况、设施条件、管理能力等,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商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它是确保粮食仓储商履行义务的金融保证。最后,政府将专储粮食的储存委托给持有许可证的粮食仓储企业去完成;在有充分竞争的粮食购销和仓储市场上,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可以委托的粮食仓储企业。

完善保护价制度。首先,保护价水平不能定得太高,要考虑到这样几个因素:一是保护价应能弥补生产成本并使粮农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保护价应以正常年景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而不是以定购价为参照;三是保护价应定在进口粮食到岸价格的水平之上,以保护国内生产;四是制定和执行保护价不能超过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其次,保护价实行的范围应适当缩小,以保证重点,优化结构,也就是对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较大的主要粮食品种,当市场粮食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直至市场价恢复到正常水平为止。再次,应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协调好粮食的内外贸关系以及生产和流通的关系。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使生产与流通脱节、内贸与外贸脱节,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也是造成我国粮食市场波动、进出口逆向调节的重要原因。从国外的情况看,粮食的生产、贸易以及宏观调控大多是由一个部门来管理的,这有利于部门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在具体的对策方面,应允许粮食内贸企业从事粮食外贸,粮食外贸企业从事粮食内贸,粮食生产企业从事粮食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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